台州
近日
临海发布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
全市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
涉及临海征地补偿标准
一起来了解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市十七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征地区片综合价进行重新公布,具体如下:
一、区片综合价的实施范围
全市辖区内实施征地区片综合价。
二、区片综合价的划定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具体构成比例为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我市划分为二个级别(附件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价的70%计算,涉及征收插花土地的,按插花土地所在地的区片综合价补偿。
青苗、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12号)执行。未经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树(果)木、农作物或者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按市政府现行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四、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与使用
切实加强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的管理,确保征收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不得移用、挪用截留。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经济组织所有,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除按规定应抵缴的社保资金可直接拨入安置人员的社保资金专户外,剩余资金应直接发放给需要安置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安置补助费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五、确保征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统一征地工作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级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负起各自职责,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保证征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全力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阻挠,也不得以不作为形式延缓征地工作依法进行。未经合法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对乘机向征地经办单位索要额外款项,或无理干涉、阻挠统一征地工作等“地霸”行为,以及擅自出卖土地等违法行为,将给予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临政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临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 临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示意图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1
临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单位:万元/亩)
附件2
来源:临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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