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政府三唐乡祥安村
付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平征补公告〔2023〕88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经研究决定,拟征收祥安村付庄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平原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三唐乡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祥安村付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原县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7号) 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祥安村付庄土地,位于幸福大道以西,总面积0.05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5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平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1.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祥安村付庄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祥安村付庄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
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1.3275万元。由三唐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祥安村付庄组织召开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平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平原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平原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平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平原县人民政府三唐乡
中兴村王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平征补公告〔2023〕89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经研究决定,拟征收中兴村王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平原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三唐乡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中兴村王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原县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7号) 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中兴村王科土地,位于幸福大道以西,总面积2.058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2.0584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平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1.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中兴村王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中兴村王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
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46.314万元。由三唐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中兴村王科组织召开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平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平原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平原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平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平原县人民政府三唐乡中兴村
矫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平征补公告〔2023〕9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经研究决定,拟征收中兴村矫庄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平原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三唐乡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中兴村矫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原县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7号) 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中兴村矫庄土地,位于幸福大道以西,总面积1.420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4209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平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1.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中兴村矫庄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中兴村矫庄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
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31.9703万元。由三唐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中兴村矫庄组织召开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平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平原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平原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平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平原县人民政府三唐乡千佛塔村
刘佃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平征补公告〔2023〕9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千佛塔村刘佃杨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平原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三唐乡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千佛塔村刘佃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2、3拟用于平原物流园新建查验库等配套补强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原县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7号) 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千佛塔村刘佃杨土地,位于笃马河以西,总面积0.166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663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平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1.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千佛塔村刘佃杨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千佛塔村刘佃杨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
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3.7417万元。由三唐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千佛塔村刘佃杨组织召开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平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平原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平原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平原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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