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000820,神雾节能)1月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于2024年1月2日、1月3日连续2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2.23%。
公告称,经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神雾节能前身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998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2016年6月17日,通过发行股份购买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雾集团)拥有的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冶金院)100%股权,2016年8月1日,金城股份更名为神雾节能,神雾集团为其控股股东。
神雾节能是一家工业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方案的提供商和工程总承包商。截至2024年1月3日,神雾节能总市值为30亿元,每股报收4.75元,上浮9.95%。
1月2日晚间,神雾节能发布涉案金额为7000万元的诉讼进展公告。
2020年6月9日,神雾节能曾公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就神雾节能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简称中行南京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承担7,000万元担保责任并承担江苏冶金超过7,000万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2021年,中行南京分行已向江苏冶金院申报超过7000万债权部分 5731.78万元,江苏冶金院已按照其破产重整计划清偿完毕。
2021年6月,神雾节能因不服南京中院的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
2023年8月3日,神雾节能收到江苏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民申 5225号],裁定本案由江苏省高院提审。
2024年1月2日,神雾节能收到江苏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民414号)】,江苏省高院已就上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中行南京分行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不足。
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驳回中行南京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55,4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0,49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555,490元,均由中行南京分行负担。
神雾节能称,鉴于上述诉讼已经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故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转回已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的7,000万负债,同时将按照《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清偿的相关规定清偿该笔债务。“预计将对公司2023年净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影响数据以年审会计师的意见为准。”
1月3日,深交所向神雾节能发出关注函。
深交所要求神雾节能结合上述诉讼事项前期各诉讼阶段的审理结果及影响,说明前期各年度具体会计处理情况及判断依据,说明前期各年度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深交所表示,上市公司应结合诉讼的进展情况、其他应付款转回的时点、具体的会计处理情况及判断依据,说明确认其他应付款转回的时点以及依据是否审慎、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深交所还要求神雾节能结合1月2日收到有关裁定事实,详细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期后事项,并说明公司拟将有关预计负债转回确认在2023年报告期的具体依据及合规性,同时请充分提示有关不确定性风险。
深交所最后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涉及上述诉讼进展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知情期间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