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关于31171工程(澄海段)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31171工程(澄海段)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莲下镇窖东经济联合社、莲下镇管陇经济联合社位于莲下镇窖东村东山山仔垒、管陇村灰坑路和林场路的农民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符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莲下镇窖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343公顷(2.0145亩)。其中,农用地0.1343公顷(2.0145亩),含耕地0.0166公顷(0.2490亩);
(二)拟征收莲下镇管陇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169公顷(1.7535亩)。其中,农用地0.1169公顷(1.7535亩),含耕地0.1136公顷(1.704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1〕1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17.6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17.675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及附着物和涉及鱼塘补偿统一按15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由莲下镇政府包干执行。
(三)地上建筑物搬迁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框架构建物中农村住宅用房1500元/㎡、工业用房1200元/㎡;混合结构1000元/㎡;钢结构900元/㎡;砂砖屋800元/㎡;铁棚600元/㎡;镁瓦600元/㎡;简易镁瓦300元/㎡;围墙100元/㎡;坟墓赔偿费用,按照有主坟10000元/穴,无主坟3000元/穴计算。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对象,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区14.59万元/亩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20%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0.995024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来源: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