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性在职场遭遇性骚扰,怎么办
《特别规定》第十六条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二:每年一次妇科检查,计入劳动时间
《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其他合同时,不能有变相限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约定,且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筛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三期”女职工的“特权”
《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做“三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1、经期需2个小时以上连续站立的女职工可获得工间休息;
2、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四:产假变化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
2、难产的、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4、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6、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五:“背奶”妈妈
1、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2、在工作场所为女职工提供福利性1至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
《特别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此外,还赋予工会及妇女组织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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