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常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停车收费机制,结合常州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常州市主城区(不含金坛区)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常州主城区其他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
1. 其他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中,除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医院配套停车设施、交通违法(事故)车辆停车设施以及景区、公园配套停车设施以外的公共停车设施。
2. 中/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一倍计收。
3. 连续停放是指机动车进入上述停车设施的计费时间开始,24小时内连续停放的最高收费;超过24小时后,重新开始进行计费并累计计费,免费时长不重复。
4. 实行计时收费的,按照表格中的计费周期进行计费,不足一个计费周期的,按一个计费周期计算。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连续停放时间不超过12小时,连续停放时间每超过12小时的,增加一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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