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了
《关于调整生育二孩、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
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
详情如下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
生育二孩、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
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职工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22〕28号)、《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发〔2023〕5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和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生育二孩、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有关使用住房公积金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生育二孩、三孩家庭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一)生育二孩缴存职工家庭,符合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相关政策和条件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上浮20%。
(二)生育三孩缴存职工家庭,符合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相关政策和条件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上浮30%。
二、提高生育二孩、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生育二孩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符合红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和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
(二)生育三孩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符合红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和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
三、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生育二孩、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解读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13日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
生育二孩、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
部分使用政策的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缴存职工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现将生育二孩、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调整情况解读如下: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22〕28号)、《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发〔2023〕5号)关于“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二孩以上家庭,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降低首付比例等有关政策支持。”的规定,落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对符合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贷款相关政策和条件的,生育二孩缴存职工家庭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上浮20%;生育三孩缴存职工家庭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上浮30%;生育二孩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生育三孩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
如:按现行租房提取政策,年最高提取额度为25,200元,即生育二孩缴存职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年最高提取额度为30,240元;生育三孩缴存职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年最高提取额度为32,760元。
如: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政策:单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80万元,即单职工缴存家庭生育二孩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6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生育二孩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96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生育三孩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65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生育三孩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04万元。
生育二孩、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时,须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云南红河发布”微信公众号、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南网
编辑:张语涵(实习)
主编:赵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