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由市县级主管部门确定。那么在实践中,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设立一个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的形式,大致就包括征收、办证、拆迁等,这种也是在实践中作为常见的。
另一种是在现有的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为领头单位,比如说房产局、住建局等。大致就有这么两种方式。
那么,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什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与补偿的工作的实施,虽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主管部门,但是这个工作是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的。
这期间就包括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拟定之后要报市县级主管部门批准,还需要委托房屋评估机构,包括要举办组织听证会,包括与被征收人签订一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包括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的调查与登记等各项的具体工作都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去具体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与市县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承担是怎么划分的呢?虽然说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主管部门,但是这个工作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应当要遵循一个原则,谁实施谁负责。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在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是对征收决定不服的,那就应当对这个已作出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的市县级行政主体为被告。如果是对征收或者补偿的具体工作不满意的,就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而不应当再去以市县级主管部门为被告。
遇到这类的事情首先不要慌,重要的是拍照或者录像,保留好证据,然后及时的报警或者投诉。注意说明时间,地点,目前情况,发生的事件,留好联系方式,等待有关人员来处理,协助警方调查,详细说明情况。
所以说在实践中,我们作为被征收人要注意看一下究竟是对哪个环节不满意,对哪个方面的工作不满意,也有利于我们准确、及时的确定被告,也有利于及时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征收涉及到很多的法律程序,当事人往往很难及时有针对性地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为避免错过维护权益的时机,被征收人应注意及时做好收集证据、报警、请专业律师介入维权这三点。往往不同的情况在维权方式、手段、顺序、角度上均有不同,只有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律师的拆迁维权经验,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