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市民选择网约车出行。 南都资料图
地方性法规对出租车司机或网约车司机设置户籍门槛的规定曾引发广泛关注。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昆明、南宁、武汉、太原、石家庄5市地方性法规进行备案审查,认为相关规定存在问题,建议修改。此后,5市人大常委会相继修改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删去户籍限制规定。
2022年8月,又有学者对上海、西安、长春、大连、银川、南昌、鞍山、吉林、哈尔滨9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户籍限制的相关规定提出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后要求修改完善。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上述9个城市中,鞍山、吉林、大连、长春4地已启动或完成当地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废止,删除出租车司机户籍限制规定,上海、银川两地拟于今年审议修改当地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01
地方立法限制外地司机开出租车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纠错
2020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张苏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对昆明、南宁、武汉、太原、石家庄5个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审查建议。审查建议提出:上述地方性法规对出租汽车司机设置户籍门槛违反了相关上位法规定,以户籍或居住证(暂住证)作为出租汽车司机准入门槛,构成严重的就业歧视,阻碍了出租汽车行业“稳就业”功能的实现。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审查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以本地户籍或者居住证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涉及与中央文件是否一致的问题。
审查研究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对户籍制度改革和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作出了明确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提出,“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
审查研究还表示,由于户籍制度具有很强的身份区分和人口流动限制特点,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条件设置本地户籍限制,存在与党中央文件精神不符的问题;要求外来人员办理居住证一般与社会管理相关,取得居住证通常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等条件要求,将居住证作为外来人员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条件,是对城市外来人员就业的限制,同样不符合党中央文件精神。
这一备案审查纠错案例,被写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202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5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审查研究意见,明确指出地方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员户籍、居住证条件已不符合党中央当前关于“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改革精神;建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或者作出符合中央精神的解释和安排,并督促有关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出租车运营公司、互联网平台等加强安全管理。
此后,昆明、南宁等5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对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删去将户籍、居住证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条件限制。
例如,2021年7月修正后的《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17条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已删去“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一项。
02
多地修改出租车管理条例
网约车纳入监管
南都记者查询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发现,除传统出租车外,也有不少地方在修改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时,将网络预约出租车纳入管理。
例如,昆明、南宁、武汉均在地方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明确,客运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两大类。同时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主体条件及驾驶员应遵守的规定等作出明确。
这也意味着,网约车的管理纳入地方立法规范,取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户籍、居住证条件限制规定对上述三地的网约车同样适用。
南都记者了解到,2022年8月,又有学者对上海、西安、长春、大连、银川、南昌、鞍山、吉林、哈尔滨等9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户籍限制的相关规定提出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向九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说明实际做法、立法考虑和后续工作安排。上述九市人大常委会均表示将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南都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截至目前,已有多地启动或完成对当地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废止。
例如,鞍山、吉林已废止当地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相关决定,废止《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相关决定,废止《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此外,大连已对当地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出修改。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删除关于户籍限制的规定。
长春等地已启动或即将启动当地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修改。《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于2023年8月经长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修订草案中删除了户籍限制的相关规定。
南都记者还从相关渠道获悉,上海、银川两地也计划今年内审议修改当地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有学者向南都记者表示,放开出租汽车司机从业的户籍限制,对促进就业、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都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纠错一批涉民生关切规范性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除纠正地方出租汽车司机户籍限制规定外,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备案审查,纠正了一批涉公众利益和民生关切的规范性文件中侵犯公民个人权益的条款,内容涉及供暖、建筑安全、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等多个方面。
例如,2020年1月,有公民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某地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规定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不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该规定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删去了这一规定。
2020年11月,有公民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进行催缴同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背“无过错、不处罚”的法治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停车人逾期未缴纳停车费,行政机关催缴同时并处二百元以上罚款的规定,程序设置失当,规定的罚款额度与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不符,建议制定机关遵循法治原则,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调整完善罚款的额度和程序。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