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莎 北京报道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新政从10月1日起实施。
一是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是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是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对此,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我国新时期住房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意在全面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解决住房困难人群的住房需求。该群体住房需求迫切,但住房支付能力较低,需要保障性住房大规模供应的支持。
李宇嘉表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土地以划拨形式供应,按照成本价出售。在最大程度降低价格的同时,也要实现建设单位的资金平衡。要达到售价越低越好,资金还要平衡的双重目的,更要实现提振建设单位建设、供应这类住房的积极性。这类房源要可持续供应,就必须要全面降低该类房源的建设成本。这也是此次全方面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的最主要的原因。
李宇嘉认为,在供地环节、建设环节、资金来源(专项债等公共资金)和交易环节全方位降低成本,能够真正实现保障性住房价格足够低于市场化商品房的目的,从而更好解决住房困难人群的住房需求。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探索房地产新发展模式的重要抓手,这次税费政策的出台,在降低保障性住房成本之外,也进一步体现了保障性住房在房地产结构调整、拉动投资和消费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