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得出,犯贪污罪的,涉案数额三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涉案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上述六种情形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为人民币五千元,即只要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数额达到五千元,那么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般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数额没有达到五千元,但是也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