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有不少父母借口养活不了孩子,而将孩子“送养”给他人,换取高额的营养费。这样的行为还能算是民间送养吗?也许不少人都想到了其实就是父母在出卖亲生子。那么父母出卖亲生子与民间送养的区别有哪些呢?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行为人明知道对方根本不具有抚养的目的,但是为了钱将孩子送给他人的;或者收取的费用远远高于所谓的“营养费”、“感谢费”标准的,都能认定送养人主观上存在出卖亲生子女的目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 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实践中如何区分父母出卖亲生子与民间送养呢,关键还是看父母主观上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否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我国司法中,将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出卖亲生子女的定为拐卖儿童罪。因为行为人会采取各种方式来试图规避法律,所以在对是否民间送养进行认定是很困难的。有时候需要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才能顺利认定。为您推荐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