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借款时都会用一些物品来抵押,有时会用自己所属的车辆,当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到了还款期限而拒不还款时债权人就有权利行使车辆留置权,下面由为您解答车辆留置权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车辆留置权相关规定
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要件是:
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特定物。四同修配厂占有飞跃公司的牡丹汽车即属此例。
2、须债权发生与该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所谓有牵连关系。系指债权与物的返还请求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换句话说,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其所负担的物之返还义务是同—项债的内容(如本案原告享有的债权与负担的将所修汽车交付对方的义务都是基于同一加工承揽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系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而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才能认定。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债务入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法单方行使留置权。行使留置权属于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修车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双方没有关于不得留置的约定,所以原告在将车修好、被告未向其支付报酬(修车费)的情况下,对飞跃公司的汽车行使了留置权是有法律根据的。
留置物保管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斟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留置物保管费用,也属于留置担保的债权范围之一。因为留置物保管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所必然产生的费用,当然要由债务人承担。
二、留置权的法律权利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
5、优先受偿权
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当车辆与债务人给予同一法律关系并且债务已经到了约定期限时就可以对其行使车辆留置权,留置权还享有5项法律权利,关于留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很多,我们要多去了解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帮助的话,请来电咨询获得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