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在相应的合同中,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债务办理时,需要一系列的债务合同,留置权的适用合同应该如何办理,会在下文中进行详细的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必须以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非依当事人的合意。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海商法中规定的留置权。以上三种合同的共同特征是客体都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履行一定的劳务,并且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对方的财产,而财产被占有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为交付一定的款项。而当财产被占有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交付一定款项的义务时,占有财产一方当事人有权留置对方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物,却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适用合同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留置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产生,所以又叫法定留置权,这点使其与以约定产生的如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相区别。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依据该规定,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留置权只能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目前来看还没有。然而,《担保法》是1995年颁布的,其实该规定之所以限制留置担保只适用于这三类合同,是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在过渡之中相适应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留置担保的适用范围也会依法律规定逐步扩大。已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将可以实施留置权的法律关系的范围大大扩充。《物权法》第231条只是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没有再对适用留置权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定,无疑是一个进步。因此笔者认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可以归纳如下:
(1)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除此之外,不再受上述三类合同的限定。
由此可见,留置权的适用合同其实并不复杂,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办理好相关的手续,并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就可以在短期内办理完有关留置权的手续,与此同时办理好留置权适用合同的备案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切实保护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