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肖像权是不可以侵犯的,但是生活中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却比比皆是,因此产生了这方面的许多的纠纷。那你知道肖像权的纠纷到底是怎样的吗,如果他人侵犯了你的肖像权要负什么责任,这些问题,小编下文一一做出解答,供大家阅读。
一、肖像权纠纷是怎样的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1)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2)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
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
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二、侵犯了肖像权负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此,如果别人侵犯了你的肖像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是如果被侵权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就必须是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才行,否则法官是不会支持其主张的。要是你对此还有任何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