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时候,承运人可以依据货物运输合同或依法律的规定留置财产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这就是承运人可行使的货物留置权。那么,具体行使货物留置权程序是怎么样的呢?
一、主债权到期
具体到我公司业务类型,主债权范围以监管费、物流服务费为主。同时还可有其他债权,因为企业之间留置法律网开一面。(物权法第231条但书规定)
物权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
(1) 不存在提前约定放弃留置权的情形。这即我方为何在大量的金融物流合同中争取留置权。
(2)留置的财产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可以比债务金额略多,但不能是过于超高,则不太可取。
二、合法手段留置相应的货物 (该货物必须是已经合法占有的货物)
如我方实际控制的质押物、抵押物(关于抵押物,因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应视为在我方控制之下)。
留置权人仍应妥善保管该批货物,保管不善将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行为表示留置的效果,同时向债务方发函,表明留置权的事实。
该函一定要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发出,收件人应写成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如不明确知悉其姓名,则直接写上“法定代表人”五字;或者是其授权委托代表。同时,还可以辅之以发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必须使该事实令其明知。
四、在最短时间内与债务人就债务偿还时间问题争取达成协议,尽快偿还。
时间越短越有利于我方,可在协议前向其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表明该态度,以证明债权方已经争取过协议的方式,作为后期合同争议解决中的一项证据。
实在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单方给其发送履行债务最迟通知,为其留出2个月以上(可以是65天)的履行期间。
五、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则直接行使留置权。
即,与其协议折价处理,或直接委托公证处或拍卖行予以拍卖、变卖。该款项超出债务的部分,由债权人偿还债务人,不足部分由其继续补足。
六、处理上述事实时,坚持留置权优先的原则。
即,同一动产要已经设立的抵押权、质权,但我方享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从小编为大家提供的程序可以看出,首先我们要等主债权到期,才能够以合法的手段留置相应的货物,并且马上要提醒债务方留置权的事实,如果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仍未付款,就可以拍卖变卖物品了,这就是行使货物留置权程序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