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法终止的原因有很多,有法定情况下的也有人为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的行为。一般情况可以查找《合同法》相关条文,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从整个合同法制度上概括合同终止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所致,例如债权人单方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类是基于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例如清偿、混同。第三类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合同无效、被撤销。《合同法》第91条将这些原因细分为: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这是合同终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在当事人双方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了债务的情况下,债权债务得到清偿,合同绝对消灭,不会由此产生新的债权债务。
大陆法系称此为清偿,清偿即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与履行系同义语,区别仅在于,履行是从合同效力的角度而言的,清偿是从合同消灭出发所作的描述。因此,履行规则相清偿规则是相同的。既然合同法已于第四章中对履行规则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所以,在本章中,合同法没有重新规定清偿规则,以使法律简约。
(二)合同解除。大陆法系将合同解除作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所以,合同解除制度仅限于一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在性质上有别于引起合同消灭的正常原出,故此合同解除不屈于合同消灭制度的范畴。但在我国以往的合同法理论以及立法实践中,从来都以解除权解除和协议解除为合同解除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且认为合同解除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原三个合同法对合同解除都加以专门规定即是明证。合同法在解除制度的设计上,一方面遵循了中国合同法的习惯做法,坚持将协议解除纳入解除的规定中;另一方面对两大法系已臻成熟的有关解除权制度予以了吸取,使解除权的法条规定得以完善。进一步地,将解除制度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子以定位,使协议解除和解除权解除统一于引起合同消灭的结果之上、两者在性质上的差异由此得到调和。这种立法体例安排可谓最佳选择。
(三)债务相互抵消。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百)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引起合同消灭的情形主要有:其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在合同被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原合同关系即告消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新的损害赔偿之债关系。其一,合同主体消亡。主体消亡并非合同消灭的必然原因,但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债务性质本身决定,与当事人有不可分离关系的合同中,主体消亡,则合同关系必然消灭。此外,法律规定或省事人约定的合同有效存在期间届满合同消灭。等等。
总之,合同解除、合同无效可以导致合同相对消灭,抵消、免除、混同则可导致合同绝对消灭,一般遇到合同终止的原因都有很多。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要经过法律程序。总之,如果你有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