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后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性格不合就有可能导致离婚。那要是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同时军人不同意离婚的话,此时另一方该怎么办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军人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军人离婚,需要军人一方的同意。如果军人不同意,但军人一方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也可以与军人离婚。《民法典》第1081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指的是: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提醒大家需要注意两方面:
1、本规定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求与现役军人一方离婚的情形,如果是军人与非军人一方离婚的,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应按一般的离婚规定处理。
2、如果现役军人一方同意,也是依照普通离婚程序办理,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
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与军人离婚具有特殊性,就是需要军人同意,这是保护军婚的要求;如果由于军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军人有不同意离婚,那么非军人一方还可以依照普通的诉讼离婚的程序去诉讼离婚,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二、 与军人离婚有哪些特殊条件
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现役军人的离婚程序稍显复杂。现役军人离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根据 总政治部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通过上述的分析介绍,我们知道要是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话,原则上是不能离婚的,但如果现役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则就属于例外情况,此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进行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