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投标有效期的顺延是发生在投标结果公示期间受到他人质疑,且他人提出了投诉,而在投标有效期90天的情况下,招标人觉得时间太过仓促,进而希望顺延。而面对投标有效期能否顺延的问题,业内人士对此的认识并不统一,从而给招标人带来了一定的疑惑。本文主要针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阐述。
投标有效期90天可以顺延吗
观点一: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招投标活动时可以顺延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观点二:在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能顺延
如《政府采购》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抗辩权。从我国立法精神的原意看,对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侵权后果,是可以免责的。只有在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招标人才有权顺延投标有效期,并且招标人在此时的顺延决定只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即可,无须得到投标人的认同。”该从业人员解释道。
观点三: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直接顺延,必须经投标人认可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所述,对于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标有效期的顺延问题,其都必须征得投标人的同意,进而才能进行投标有效期的顺延活动。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同的情况也有不同的解决方法,因此相关人士应对此给予一定的认识。如若在实际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仍遇到一定的瓶颈,则可以向予以帮助,相关律师会给予详尽的法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