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破产清算操作流程
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知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6)、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度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组织
清算组织也称清算机构,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
1、清算组织的成立和组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自然解散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织的职权和职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为了约束清算组成员的行为,各国法律均对清算组织的成员设定了忠实义务。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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