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所需要的材料

法律知识2023-11-03 12:02:30未知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所需要的材料

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所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质押登记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二是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三是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四是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二、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办理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质权登记设立后,如果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必须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五、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办理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六、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应注意

(一)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二)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四)申请人在办理时应该当场向登记机关索取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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