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上述规定可知,违约金并未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中直接予以明确。
在法律实践中,解除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是合理的。
在《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免除有过错的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相关依据如下:
1、违约金支付主要是避免了损害赔偿计算困难及举证困难。换句话说,违约金是当事人选择损害赔偿的一种定额计算方式。依据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既然违约金是赔偿损失的定额计算方式,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包括可以请求承担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2、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但并不影响合同中违约条款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那么违约金条款的规定是否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独立于履行行为的一种定额赔偿损失计算方式,是根据合同一方在违反约定的情况下双方所达成的解决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此种计算方法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且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得改变约定的计算方法。既然违约金是一种特殊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那么其亦具有独立的效力。
3、有学者认为赔偿损失作为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及实际损失原则。笔者认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解除作为当事人救济方式,不管是在协议还是法定解除都不以过错为前提,只要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及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既然解除合同不以当事人具有过错为前提,那么赔偿损失这一合同解除的附带责任承担方式亦是不须以此为前提。在违约责任中的损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其中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所应该获得的利益。既然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合同已经解除,故不存在当事人获得合同履行后的预期利益,当事人只能以现有实际损失要求赔偿。但是笔者认为实际损失原则的适用并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如果违约金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相差严重,法官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适当增加与减少。
4、解除合同与违约金并用不违反合同自治原则及民事责任中补偿式赔偿原则,而是二原则的体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签约、约定的内容、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等,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合同与违约金不能并用,故当事人约定同时适用解除合同及违约金的救济方式应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且完全在民事行为中“法不禁止则合法”的领域之内。补偿式赔偿原则亦称填补式是民事责任重要原则之一,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之外,不得使责任方还承担受损方损失之外的额外费用。违约金的支付与合同解除同时并用并未违背补偿式的赔偿原则,在解除合同还无法救济当事人损失的情况之下,违约金作为当事人预期利益的损失,只是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救济方式。当违约金与损失相差过大时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由此说来,解除合同违约金的支付的确存在合理性。因为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合同不能履行所带来的损害赔偿计算困难及举证困难的问题。当合同出现解除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快速解决纠纷。如此一来,解除合同后的违约金支付既能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同时也能填补守约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