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在当下这个房价高涨的时期也是大多数人的选择,因此房屋租赁纠纷也是时常发生。那么在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我们要怎样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呢?下面就为您进行详细解析。
(一)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是用于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在目前形势下,有些人可能会为了某些不当的经济目的,而作出违背当初约定的行为。如果是口头约定,将会给这种人以“空口无凭”的托辞。因此,签订书面合同是根本的,也是第一位的。
(二)认定合同效力问题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规范了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保证和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该司法解释限定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同时,允许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合同效力,这做法也是从交易的稳定性出发的。
(三)优先购买权纠纷
优先购买权也常见于房屋租赁,特别是现在房价波动幅度大,且向上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能否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甚至以第三人的购买价格购买租赁房屋?
(四)转租争议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转租,是否可以随时主张转租行为无效?答案是不。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无权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作为出租方,如知道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应当在六个月内及时行使权利。
(五)追讨租金的诉讼时效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出租人因为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法主张租金。租金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时效两年。再有,虽然租赁关系仍存续,但由于租金是分期给付的,相对来说每期的租金即分别对应不同的诉讼时间。
租房前要明确哪些问题
(一)业主身份。如果签订合同之人不是产权人,则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的,则需有业主本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业主本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
(二)明确租金和“押金”支付方式。“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押金应支付多少,应当按照租期长短、装修程度、家具家电数量和价值等因素来确定,押金数额越高,对出租人保障性能越强。
(三)家具、家电等设施约定清楚。并且对于这些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明确约定。
(四)水费、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负担清晰。
(五)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承租人有保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租人出租房屋时,承租人可获两重保障:第一,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第二,如果承租人不想购买的,也没有关系,房屋买卖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出租人将房屋出售了,买方也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六)违约责任要明确。比如,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以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取违约金;若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了解房屋租赁的各项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去租赁房屋,这样租赁当事人双方就会很好的规避纠纷。那么在房屋租赁前我们因该了解些什么呢?详情请咨询,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