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有哪些

法律知识2023-04-25 16:06:04佚名

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有哪些

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有哪些

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都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且其犯罪主体还存在一定的相似性。生活中大家都应该听过刑讯逼供或虐待被监管人的新闻,那么大家知道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有哪些吗?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在上述四方面存在了不同之处,虽然这两个罪的犯罪主体有一定的重合,但还是有所差别的。前者的犯罪主体一般为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则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现在大家都应该知道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有哪些区别了吧。希望本文能为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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