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是什么?
法条竞合犯指的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是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分类是比较多的,共同犯罪中,可以将犯人分为产犯从犯,依据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竞合,可以分为法条竞合犯。
二、法条竞合犯和观念竞合犯的区别是什么?
1、观念竞合与法条竞合之间存在显著或根本的差别。具体而言可归纳为:第一,观念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条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2、观念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观念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条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条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3、观念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条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4、观念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条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5、观念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条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6、观念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观念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条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条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三、法条竞合犯有什么特征?
1、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但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未必就是法条竞合犯。作为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应都是不同的,否则法条竞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构成与相应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或减轻犯罪构成之间也不属于法条竞合。
2、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重合关系的内涵指从属或交叉关系。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这种重合关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定的错综复杂,具体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主体。
3、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前提。“一个犯罪行为”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行为不论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了属于某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一个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取财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一个犯意”自然包括一个犯罪故意或一个犯罪过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单一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即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为。
法条竞合犯对于普通人来说,有些许陌生,其实指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虽然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是这个行为和多个法律规定都符合,并且在逻辑上都有重合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