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立案标准是什么?(公益诉讼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

法律知识2024-05-25 20:04:07佚名

公益诉讼立案标准是什么?(公益诉讼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

公益诉讼立案标准是什么?

公益诉讼立案标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控告检举或者是国家权力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其他组织转办和本级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控告检举。

二是国家权力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其他组织转办。

三是本级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为了维护稳定的诉讼秩序,应把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关口,将受案范围限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严格此类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只有行政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才予以启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标准:

经审查认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

(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标准:

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

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在被公民、社会组织、法人发现有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到相关部门去检举举报的情况下,公益诉讼案件会立案,或者是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发现有损害到公共利益的案件,会提起公诉立案;或者是国家的权利机关也有权利提起公诉,普通人对于公益诉讼是无法提起个公诉的,但是如果公民与其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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