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一旦立案就必须结案吗?
不一定,派出所就立案了之后也有销案的可能:
1、案件破获,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销案;
2、案件破获,嫌疑人也全被抓获,那么案件进入“破案”状态;
3、案件当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与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么案件自然销案;
4、案件久侦未破,且对侵害人的刑罚处罚已经过了刑罚追诉期。
二、销案的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过特别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撤销案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来立案的根据和来源;
(二)案件侦查的结果;
(三)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追诉时效的定义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根据自己的司法职能,是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的,但公安机关销案的情况有很多,比如说超过追诉时效,嫌疑人去世等情况,派出所都可以销案,如果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自行到派出所去销案,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