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的定义有什么?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清偿担保债务为担保的情形,债权人以该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其他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是担保物权是设定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其内容是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二、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三、担保物权的特征有什么?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发生上的从属性——债权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有约定的除外
(2)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5、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除债务人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合同的,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该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