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的分类有什么?
担保物权有三种,具体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综上所述,在物权的变动中,物权取得占了重要位置。物权的取得在行为上可以划分为多种,包括合同、善意取得、继承、赔偿和判决等。在另一个分类角度又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其中原始取得是人们获取财产的最基本方式,广泛应用在所有权的取得上。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是物权取得时的主要分类。物权可以通过合同取得,善意取得,继承、遗赠,取得,判决、裁决取得,赔偿、补偿取得。还可以通过划拨和时效取得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