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惯犯和连续犯的规定是什么?
1、惯犯和连续犯的区别在于是否以该犯罪行为为职业,惯犯是以该犯罪性为为职业的,而连续犯则不是以该犯罪行为为职业。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惯犯一般就是指赌博罪。
2、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该特征是由连续犯在主观上须基于连续意图制约下的数个同一故意。
二、如何处理累犯?
仅仅依靠不定期刑也是很难收到对累犯的处罚效果的。因此,现代西方犯罪学者主张实行以下刑事政策:
对累犯、惯犯采取从重处罚的刑事政策。
在从重处罚的原则下,对累犯、惯犯应该适用特别的保安处分的措施。所谓保安处分,是指法律对于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的人,以及有特别危险性的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适用的矫治、感化、医疗等特殊预防方法的总和。对累犯、惯犯适用的常见的保安处分有保安监督、保护观察等等。
对累犯、惯犯的处罚,应该以他们的也有改善的可能为基础。对这些犯罪人应该实施再教育,目的是使其复归社会。
对累犯、惯犯的宣告,处罚措施的选择,以及处罚措施的变更,希望由专门的法院机构,或由法院在听取专家的意见以后再采取。
在监禁中,青少年应当与成年相隔离,累犯、惯犯应当与初犯、偶犯相隔离,防止相互传染,有利于实施专门的教育。
在监禁中,对累犯、惯犯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查改造状态;出狱前,应先行解释,并辅之以就业就学前的监督和辅导。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的人可能对于累犯惯犯还有连续犯,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我国《刑法》对于惯犯是从重处理的,因为这是属于以犯罪行为为职业所从事的一种具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