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先予执行需要担保吗?
申请先予执行的,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即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二、如何为先予执行提供担保?
我国民诉法规定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经当事人申请,可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钱财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实施一定行为即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后,申请人预先实现了以后判决中可能确定的部分权利,被执行人预先履行了以后判决中可能确定的部分义务,从表面上看案件的实体争议已经解决,诉讼可以终结,申请人可以撤诉。其实不然,先予执行只是一种假执行,至于这种执行是否正确合适,争议是否得以解决有待于继续审理才能得出结论。如果先予执行后即允许申请人撤诉,无形中剥夺了被申请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放弃了人民法院的诉讼义务,一旦先予执行不当,势必酿成新的争议,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先予执行后不应准许申请人撤诉,而应继续审理、案件审结后,原告胜诉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应记明先予执行的款项、特定物在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总额中予以扣除,返还担保物。双方结算清楚。如案件审结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同撤销先予执行裁定,返还已执行的款物,并赔偿被申请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先予执行提供担保首先需要满足先予执行的条件,申请先予执行后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核,法院审核通过之后执行先予执行,并且先予执行不应该进行撤诉,应该继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