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区别是什么?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区别是处罚方式不同。
(一)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
1、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实施《刑法》第140~148条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6、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7、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8、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10、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者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11、因挪用公款而受贿的,数罪并罚。
12、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数罪并罚。
1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二、择一重罚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1、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以想象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同样适用于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等)
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生产、销售刑法第141~148条产品,构成规定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伪造货币后出售或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5、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6、行为人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又利用这些票证进行诈骗活动,是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7、在暴力抗税中致人重伤或死亡,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8、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以下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处理: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而致人伤残、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打砸”,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10、绑架中过失或者故意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按绑架罪一罪处理。
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1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14、同时有11、12情形的数罪并罚。
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处罚。
16、以伪造选举文件等公文证件为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行为,从一重罪处罚。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致人重伤、死亡的,形成破坏选举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断。
17、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8、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9、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0、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1、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
22、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方式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按处理想象数罪的原则,择一重罪处断。
23、既教唆又传授犯罪方法,则只定教唆的罪。
24、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定诈骗罪。(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类似。
在当代的社会,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采取的具体处罚的措施也是不同的,比如说有一些是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进行惩罚,还有一些就是择一重罪进行处罚。但不管怎么样都是需要根据《刑法》规定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