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向犯和多众犯之间的区别有什么?
对合犯,又称对行犯、对应犯、对向犯和对立犯,通常指基于双方互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如重婚、行贿与受贿等。对合犯不仅包括具有对合关系的双方所犯罪名相同的情形,也包括具有对合关系的双方所犯罪名不同的情形,还包括一方构成犯罪而另一方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多众犯,也称集合性犯罪、众合犯、集团犯,是指像内乱罪一样,在犯罪的成立上需要指向同一目标的多众的共同行为,鉴于其集团的乃至群众心理的特质,按照参与的形式、程度,对参与者的处罚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在我国刑法中包括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前者如《刑法》第317条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后者如《刑法》第120条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其中,有的条文规定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及其他参加者的法定刑;有的条文只规定了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的法定刑。
二、吸收犯和结合犯的区别在哪里?
结合犯和吸收犯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
1、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外国《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典型的结合犯,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2、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例如,行为人为杀害李四,第一次杀人未遂,第二次将李四杀死。两个杀人行为都出于一个杀人故意,是吸收犯。
结合犯与吸收犯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类型,结合犯需要存在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吸收犯只要存在多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之间是否独立没有必然要求。对于吸收犯一般应用从一,从重处罚原则,而对于结合犯需要根据其所犯的罪名确定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