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出让管理规定有什么?
国有土地出让规定有以下几种:
1、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2、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4、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二、农用地转用的权限有什么?
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业公共设施和农民宅基地等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涉及到征收的项目用地,可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1、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其它城市的市区建设项目;
2、县级城市所在的城镇及其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镇建设项目。
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两级部门的审批。首先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对于土地有新的建设规划时,要得到土地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是国务院的审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必须得到国务院的审批才可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