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处罚?
根据具体情节的不同,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刑罚:
(1)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未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是指在产品售卖过程中使用劣质的,不合格的产品以次充好,充当合格的产品进行售卖的行为。销售劣质产品达到5万元以上的;未销售劣质产品,但劣质货物价值15万元以上的,都可以按照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