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行政处罚时间限制一般为多久?
对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时限有以下规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在三个月内调查完毕,做出处理结果(不含调查过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鉴别、检验时间)。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具体延长时间视不同部门的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在三个月内调查完毕,做出处理结果(不含调查过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鉴别、检验时间)。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具体延长时间视不同部门有所不同。例如: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1条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最广泛的,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外,都应遵循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程序和审查决定程序。
(1)立案调查
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调查和取证是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程序。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进行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保存;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在必要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本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进行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为取得证据而进行现场勘查勘验的,也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2)审查决定
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机关在查清事实,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但是对于会给当事人造成极为重大损失的处罚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来进行处理,但在处理案件时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情况需要在三个月内进行审结完成,如果遇到案件复杂的也是可以延长的,所以,不同的案件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