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启动刑事案件再审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经本级法院院长提交,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自行决定再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最高法、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依据:同上第二款。
(4)最高检、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抗诉,启动再审。
法律依据:同上第三款及《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五条。
二、刑事申诉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申诉审查程序适用两级申诉制度。
(1)检察院申诉审查程序——
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经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审查后不予抗诉的,如果继续申诉,那么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对于经过两级检察院审查受理并且省级检察院已经复查的,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2)法院的申诉审查程序——
申诉被驳回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诉。
但一份申诉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查均被驳回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经上级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刑事案件,下级法院审监庭在审理中遇有适用法律等问题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应由上级法院哪一个庭负责办理。上级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后,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立案庭的审查立案工作已经完结。按照立审分离的原则,上级法院立案庭不再对已进入再审程序案件的实体审理进行指导。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下级法院审监庭的审理中对适用法律等问题确需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应由上级法院审监庭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