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违约。
因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具有任意解除权,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是有竞业禁止条款或者劳动者提供过专项培训服务合同,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劳动者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就和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约。
如果用单位违约,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工”,这部分人员目前分为:公益性岗位、临时雇员(保洁、厨师、文员)等等、劳务派遣工人、聘任制公务员。
以上三类都需要签订合同,但是第一类公益性岗位,只允许签订三年的合同,因为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政府为解决就业困难设置的缓冲劳动岗位。
第二类临时雇员就比较简单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可视为一般企业,均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三类劳务派遣工人,签订合同的是劳务派遣公司,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一般不签订合同。
第四类聘任制公务员,等同于国家公务员,只是有对应的合同期限,合同期满存在续签合同或者直接解聘的情况,但聘任制公务员一般都是有才学和技能的人员,是政府高新聘请的,轻易不会解聘。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劳动者,劳动权益都是被我国的法律法规所严格的保护的,都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对象,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应当注意相关的劳动权益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