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对专利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侵权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三、什么是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或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发生侵权纠纷时,如发明专利为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中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权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使用相关专利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此类专利应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要积极赔偿此类专利权人的法律损失,惩治此类违法者,保障国家经济市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