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二次交通事故对方不承认怎么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二次交通事故的,对方不承认事故的,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由交警到现场认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二、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索要哪些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17-22条: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全责的话,当事人可以向对方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赔偿费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逃逸的会有更严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