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2)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3)履行时间正确;
(4)履行地点正确;
(5)履行方式正确。
3、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1)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第三人履行
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6、价格变动的履行
概念: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7、不完全履行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①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②部份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③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8、情势变更: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可以采取的履行方式有很多,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若无具体规定则依照交易习惯进行,但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的情况,那么是需要追究有关违约责任和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