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工作内容
(一)当事人申请。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
(二)评估简易程序适用性。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如适用简易程序,应书面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适用简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子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五)制作结论书。询问、记录完毕,相关文书、证据备份后,海事调查人员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属内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代替《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送达当事人。
二、水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其他法条
《水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第一条 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第二条 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
(二)任一当事方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的事故;
(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水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比较适合处理一些案件简单、清晰并不复杂的水上海事活动纠纷。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发现海事部门处理的过程当中存在一些违法的行为,应该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