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应如何行使探望权
行使探望权,涉及到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认探望的时刻、方法。我国婚姻法在确认探望权的时刻和方法的问题上,规则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定两种方法,而且确认了“协议优先”的准则。
依照协议优先的准则,爸爸妈妈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准则,依据夫妻两边的实际情况,确认具体的探望时刻和方法。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夫妻是因为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在洽谈时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有些甚至直接回绝就探望的有关问题进行洽谈。这时,探望权人就只能经过诉讼的方法处理了。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收效判定或调解书,另一方恳求强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责任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责任。经责令后仍不履行责任的,可采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另一方也能够申诉恳求改变抚养联系。
关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做好恳求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忌后再履行。制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履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行使探望权
1、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行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权享有亲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
2、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行使探望权的,在不会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可以准许,并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具体情况,明确其是否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探望权。
注: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为被告,不能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人为被告。
《民法典》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规定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明确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若双方无协议,那么法院就要判决了。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每月探望次数可达2至3次。不过,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会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不利因素消失后,当事人也可申请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