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经理电话:××××××
被告:××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5年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公司
×年×月×日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 [1]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般来说,承揽合同就是按照指定的要求完成工作之后,然后由雇佣人给付报酬,在这一类合同之中,必须要按照合同的内容来支付一定的报酬,如果拒绝支付报酬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基金起诉,由于承揽合同和劳动合同不同,所以是不能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