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是否民法调整行政诉讼法?
并不是,税收原本就属于《行政诉讼法》,税收绝对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税务机关是行政机关,纳税人是公民,如果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当然依据职权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民法的当事人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的职权。
税法究竟是属于行政法还是经济法,始终是法学理论界争论的重要课题。应当说,税法的绝大部分属于经济法的范围,即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而税法的形式则更多地体现行政法的特征,如主体一方必是行政主体(税务机关)、法律与国家行使权力直接相关(征税权)、当事人不能将权利和义务自由处分等。因此,简单地将税法归于经济法或行政法都不准确。
二、税收去哪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并不在民法的管辖范围内,而是行政诉讼法的管辖范围。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到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对于不服海关、金融、国税等管理机构下发的行政处罚,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向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