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诉讼时效可以放弃吗
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不可以随意的放弃。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稳定社会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强行法的范畴,时效期间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延长或者缩短,具有法定性,因此,对于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由当事人进行预先放弃,预先放弃的行为应属于无效。诉讼时效的时长一般是三年。有必要的话以延长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延长条件
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的,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将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情况全部地加以规定。当出现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实即特殊情况,造成权利人逾期行使请求权时,有必要授权人民法院审查是否作为延长时效的事由,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而所谓特殊情况而不指权利人由于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决定适当延长一定的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随意的放弃或者是延长缩短。并且诉讼时效过期之后,当事人将会失去案件的胜诉权。但是依旧可以起诉。法院不会主动的审查当事人的诉讼时效,只要对方不抗辩的就有机会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