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起诉离婚管辖法院的规定是什么?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与军人离婚有什么规定?
1.离婚需得军人同意仅限于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起的情况。如果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或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下,则适用普通法定加以裁判。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做好军人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3.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的提出离婚,一般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审查、调解;和好无效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证明,方可提起。
4.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坚决打击。有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婚姻家庭所造成的,如与军人配偶通奸、姘居、重婚等等。处理这类案件应该先制止破坏军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然后再根据夫妻关系具体情况处理离婚问题。
军人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有4种情况,法院在处理军婚案件时,要注意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军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对破坏军婚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群众向军人提出离婚时,必须要征得军人的同意,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若双方都是军人,按照正常的离婚手续办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