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等于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无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又称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没有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结论,换句话说,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在持续用工,当然这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持续符合劳动关系主体条件。当用人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用工时,即是劳动关系终止时。当然我们这里谈论的是一种合乎劳动法理论、正常的劳动关系,至于特殊时期的下岗(停薪留职)等特殊劳动关系则不再此列。
二、如何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一种合同关系,可以采用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特定的行为等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劳动关系也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即具有合同关系的一般特点,但同时又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特殊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建立劳动关系应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就不属于劳动关系,答案是否定的,既然劳动关系属于合同关系,那么就需要符合合同关系关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要求,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书,但是采用其他形式足以反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形成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中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也不一定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一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即行成立并生效,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