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造成可得利益不能按照预期获取,其损失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
如生产设备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迟延交货而耽搁生产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给已签约的下家买主所遭受的转售利润损失;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毁约造成承包方承包经营利润损失;服务合同中,被服务方毁约造成服务方预期利润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
可得利益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基础上,利用该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二是在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中,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提供劳务或服务获取的预期纯利润。
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如果以解除合同为前提,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并且能够提供相应法定有效证据材证明材料,人民法院会依法给予支持,否则如果是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证明,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也难以认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处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一种己经预见到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但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未实际实现的财产利益,称之为预期可得利益。
综上所述,违约造成当事人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失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类案件中,一般依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从符合民法立法宗旨和法理要求的基础上,会否支持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