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保留设立的要件有哪些?
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通过延缓所有权移转的方式来担保出卖人货款债权获偿的担保方式。因此,依其自身要求看,其设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作为担保目的的债权的有效存在;
2、产生该债权的买卖或赠与合同中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
3、标的物已由保留所有权人移转与相对方占有。
所有权保留是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房屋所有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力。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综合上面所说的,所有权保留是可以进行设立的,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必须是此物已转移而且对方已占有该物,这也是属于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只有在完成相关的条件时,那么此物才会真正的是由相对人获得。